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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恒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建林,张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刑初632号自诉人秦建林,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人张恒,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自诉人秦建林以被告人张恒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秦建林以已与被告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秦建林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且经审查,撤回自诉确属自诉人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秦建林撤诉。审判员  张华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晓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