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9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刘娟、郑方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刘娟,郑方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517号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号,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36761384484。法定代表人:任明,职务总经理。被告:刘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郑方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娟、郑方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