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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126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肖秋香、杨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秋香,杨惠平,董愉平,董一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264号之四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龙光中大道2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161058561D。法定代表人:熊祯辉,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维,男,该行董家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剑,男,该行清收事业部员工。被申请人:肖秋香,女,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杨惠平,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董愉平,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董一萍,女,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肖秋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赣0981民初126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肖秋香、杨惠平、董愉平、董一萍的银行存款和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肖秋香、杨惠平、董愉平、董一萍的银行存款和财产的冻结。案件申请费644元,由申请人江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仕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建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