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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温县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与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伟业运输有限公司,郭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21号原告:温县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柴国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全,温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910159。被告:郭伟(郭二卫),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原告温县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于被告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温县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县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82元,减半收取2541元,由原告温县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保刚审 判 员  王 莎人民陪审员  王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