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孙露露与李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露露,李俊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民初第83号原告:孙露露,女,汉族,1988年3月26日出生,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荆富生,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江,男,汉族,1986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委托代理人:陈勇,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露露与被告李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荆富生、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露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我100000元及利息;2、被告支付本案的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0日,被告借我100000元。此款经我多次讨要,被告至今不予偿还;为此诉至贵院,以便实现我的诉请。被告李俊江辩称,1、原告提交转账凭证没有收款方,不能证明被告是收款人;2、原告仅凭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其起诉的借贷关系;3、原告主张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孙露露和被告李俊江系熟人。2016年7月20日,被告李俊江称有急事,向原告孙露露借款1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被告形成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供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行出具的转账凭证及对账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李俊江拖欠原告孙露露借款100000元属实,原告讨要,被告理应偿还。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并计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利息依法应自2017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书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被告辩称的理由明显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俊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露露借款10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7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书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如被告逾期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李俊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明达助理审判员 梁永昌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东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