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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伟明、杨剑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明,杨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徐伟明,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杨剑锋,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申请执行人徐伟明与被执行人杨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浙0784民初7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徐伟明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徐伟明就(2016)浙0784民初7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浙0784执1093号,本案系重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徐伟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