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8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部新城支行与谢建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部新城支行,谢建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73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部新城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学城大道6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58858092。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建明,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部新城支行与被告谢建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部新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