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财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重庆敏德兴模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博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敏德兴模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博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财保244号申请人:重庆敏德兴模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少敏。被申请人:重庆博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国。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敏德兴模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博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敏德兴模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博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敏德兴模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博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米俊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惠如琴[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