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3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县支行与夏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县支行,夏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39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县支行,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文路时代家园1号楼S7、S8、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68830549H。负责人郑明刚,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增,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文革,该行员工。被告夏艳,女,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县支行诉被告夏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县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预交案件受��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彩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丕岳书 记 员 王 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