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2执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星智、李传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星智,李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2执157-3号申请执行人:陈星智,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李传勇,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星智与被执行人李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传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仍欠申请执行人陈星智借款100000元、利息9100元(暂计至2017年6月13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443元,共计113403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李传勇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号雪佛兰汽车进行拍卖。因两次拍卖流拍,现财产无法成交且申请执行人陈星智同意接收以上财产并按照第二次拍卖流拍价31450元抵偿债务,扣除服务费2000元、公告费2000元后,实际抵偿债务274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传勇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号雪佛兰汽车作价31450元,扣除服务费2000元、公告费2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陈星智抵偿其所欠债务27450元;赣A×××××号雪佛兰汽车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陈星智。赣A×××××号雪佛兰汽车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陈星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陈星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陈南平代理审判员 李 凌代理审判员 张羽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