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21执3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玉兰、李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兰,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3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玉兰,女,1980年2月26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李锋,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兰与被执行人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家产审判员 林加殷审判员 吴世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向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