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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6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某1与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1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大道138-1号中登大厦26层。负责人宋玉庆,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女,201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上诉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1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7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之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静审 判 员  高 玮代理审判员  侯新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