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2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蔡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2民初547号原告:刘某。被告:蔡某。原告刘某与被告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邵平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雒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