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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2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蔡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2民初547号原告:刘某。被告:蔡某。原告刘某与被告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邵平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雒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