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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3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正、唐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正,唐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初408号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阳明路149号。法定代表人:谢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正,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被告:唐玲,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正、何亮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计621元,由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高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炜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