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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3081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明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明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081号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55880523U,住所地靖江市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三路9号。法定代表人:谢翠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明德,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明德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熊 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査炀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