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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延超、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超,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李兆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286号申请执行人:刘延超,男,汉族,1969年5月12日出生,现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西麻塔村。被执行人:李兆先,男,汉族,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苹果园小区13#楼项目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延超与被执行人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李兆先买卖合同一案中,于2012年6月16日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1)岱商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结案,2017年5月11日申请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共计256600元,申请人刘延超领取过付款253867元,收取执行费2733元。现已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1)岱商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耿立斌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