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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鹿纪珍与鱼贵文、魏让定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纪珍,鱼贵文,魏让定,许科,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313号原告:鹿纪珍,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被告:鱼贵文,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库尔勒市。被告:魏让定,女,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库尔勒市。被告:许科,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库尔勒市。被告:许胜,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受理原告鹿纪珍诉被告鱼贵文、魏让定、许科、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鹿纪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退付原告鹿纪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