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鹿纪珍与鱼贵文、魏让定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纪珍,鱼贵文,魏让定,许科,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313号原告:鹿纪珍,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被告:鱼贵文,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库尔勒市。被告:魏让定,女,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库尔勒市。被告:许科,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库尔勒市。被告:许胜,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受理原告鹿纪珍诉被告鱼贵文、魏让定、许科、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鹿纪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退付原告鹿纪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