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陆某婚姻家庭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象州县。委托代理人吴胜杰,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某,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象州县。李某与陆某婚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桂132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和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民终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财产分割款1926600.67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陆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工商、车辆登记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陆某在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罗秀支行和农行象州县支行的存款569935.58元,陆某2017年春节前已主动付给李某100000元;被执行人在工商部门注册有广西象州县利农有限责任公司,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有桂G×××××号五菱牌和桂G×××××号梅甘娜牌小汽车。因处置这些财产需要时间,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召集双方到庭协商,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陆某尚欠李某财产分割款1294434.54元,定于2017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人李某全部款项,否则,愿以xx镇xx小区在建的一栋房产抵偿上述债务,过户到李某名下。双方并在笔录上签字认可。鉴于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象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陈瑞秋审判员 韦 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祥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