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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高燕青与长沙欧氏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义乌市无极娱乐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燕青,长沙欧氏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无极娱乐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110号原告:高燕青,男,汉族,1994年7月15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欧氏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大力。被告:义乌市无极娱乐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磊。原告高燕青与被告长沙欧氏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义乌市无极娱乐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2日立案。原告高燕青于2017年0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燕青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拟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高燕青负担。审 判 长  王力夫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程 婧书 记 员  胡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