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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4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格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何琴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格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琴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4688号原告浙江格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800号金德隆商业中心9幢106、107、205、206、207、305、306、307号。法定代表人王赛锋,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沈斌,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琴娟,女,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格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琴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格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浙江格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颖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益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