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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9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贾世方与朱建荣许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世方,朱建荣,许艳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129民初219号原告:贾世方。委托诉讼代理人:郗瑞平。被告:朱建荣。被告:许艳平。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贾世方经营轮胎生意,并向被告供应轮胎,原告依约供货,被告一直未支付轮胎款。2015年9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轮胎款44300元,并由被告许艳平向原告出具了44300元的欠条,后经原告催要,2016年初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2016年10月份被告向原告支付600元,截止目前尚欠原告38700元轮胎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许艳平、朱建荣从2017年7月份起每月向原告贾世方支付轮胎款1500元,共付38700元,直至付清为止;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贾世方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艳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少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