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425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立林与被执行人杨军会、李春、袁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林,杨军会,李春,袁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5执565号申请执行人:杨立林,男,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杨军会,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李春,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系被执行人杨军会妻子。被执行人:袁立新,男,汉族,大学文化,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杨立林依据(2017)宁0425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军会、李春、袁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杨军会、李春、袁立新偿还杨立林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0000元,共计70000元,已扣划李春11589元(其中1589元为诉讼费用),由袁立新于2017年6月12日支付40000元,杨军会、李春于2017年6月12日支付10000元,剩余10000元从2017年7月开始每月月底前支付2500元直至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杨立林于2017年6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425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徐安世审判员  赵憧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亚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