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永朋与张占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朋,张占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朋,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阎良区。被执行人张占孝,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张永朋与张占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经本院财产查询及点对点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张占孝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