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6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大道150号。法定代表人:蒲中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杜倩,女,汉族,生于1959年11月13日,住阆中市。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金额44,319元及利息,执行到位金额0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此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