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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与孙良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孙良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086号原告: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法定代表人:徐本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良跃,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赫章县。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诉孙良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自愿,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免交,由原告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自行退回。审判员  周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