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11民初55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邱吉平与李能俤、杨秀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吉平,李能俤,杨秀金,湖北闽浩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5526号之一原告:邱吉平,男,汉族,1967年5月14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晓芳,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枝,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能俤,男,汉族,1962年11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杨秀金(李能俤配偶),女,汉族,1963年11月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湖北闽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浮山办事处杨下村青年路(青年E家)。法定代表人:李能俤。原告邱吉平与被告李能俤、杨秀金、湖北闽浩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吉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1157元,减半收取计3057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邱吉平负担。审判员 陈燕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碧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