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7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卡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卡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835号原告西安卡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海逸国际*幢*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黄卫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晓伟,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号云天大厦**层。法定代表人郑海青。原告西安卡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初,其与被告签订《卡考销冠渠道分销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其作为渠道销售公司负责销售房源,被告按比例向其支付服务佣金。协议签订后,其如约履行协议义务,截止2016年3月份,双方合作产生服务佣金1013358.52元,被告已经支付了78万元,仍欠佣金233358.52元,其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佣金233358.52元及2017年1月1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该案的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不能向被告送达,致本院不能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卡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