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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时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4民初1252号原告:王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某1,男。原告王某与被告时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与时某1离婚;2.婚生子时某2由其抚养,时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时某1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时某1于2008年在杭州打工时相识后自由恋爱,不久两人即同居生活。2009年农历正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11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2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时某2,现随时某1生活。因两人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孩子出生后,两人感情也没未转变,且时某1对其猜疑,偷看其手机,限制其人身自由。2014年6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两人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诉至法院。时某1辩称,其与王某是在2007年开始自由恋爱,是相互了解后结婚的,其对王某是有感情的。其没有偷看和私藏王某的手机,也没有限制王某的人身自由。综上,其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王某的身份证、时某1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时某1对王某的证据中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三张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是因王某三年没有回家了,其在微信中说愿意离婚的目的是想让王某回家和孩子聚聚。本院认为,时某1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某、时某1于2007年相识后自由恋爱,2009年农历正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1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2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时某2,现随时某1生活。两人无共同财产和银行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均无个人财产在对方处。王某、时某1于2014年7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系合法婚姻。原、被告因生活矛盾导致感情不和自2014年7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有二年以上。经本院当庭调解未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子时某2现随被告生活,从孩子的生活环境和身心健康考虑,以不改变现状为宜,应由被告方抚养,时某2系农村户口,其抚养费参照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由原告每月支付450元至其子年满18周岁止。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时某1离婚;二、婚生子时某2由被告时某1抚养,原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50元,自2017年7月开始支付至其子年满18周岁止,于每月的1日支付当月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亚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亚军附:(2017)皖1204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