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振飞与柴远征、柴文成、王素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飞,柴远征,柴文成,王素芹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174号申请人:赵振飞,男,住平原县。被申请人:柴远征,女,住平原县.被申请人:柴文成,男,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素芹,女,住址同上.申请人赵振飞与柴远征、柴文成、王素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柴远征、柴文成、王素芹价值75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柴远征、柴文成、王素芹的银行存款7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胜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