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白某、牛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某,牛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民终47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白某,女,汉族,1988年6月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开封市顺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牛某,男,汉族,1989年3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上诉人白某与被上诉人牛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6)豫021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豫B×××××号福克斯牌轿车(车架号码LVSFCAME4EF786874)现由白某控制使用,归白某所有。二、白某购买的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美的冰箱一台、莱克吸尘器一台、美的热水器一台、格力空调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美的饮水机一个、康佳彩电一个、沙发一组、柜子一组、茶几一个、电视柜一个归牛某所有。三、白某分两次返还牛某礼金3.5万元。第一次于2017年6月13日给付2万元,第二次于2017年12月13日前给付1.5万元。四、如白某未按上述第三条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双方同意按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执行。五、白某自愿放弃对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其他上诉请求。六、白某按本调解协议第三条履行完毕后,白某与牛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即再无纠纷。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白某承担。本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荟审判员 张 洁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