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宋某某、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宋某某,姜某某,姜某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1844号原告程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宋某某,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姜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姜某旭,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受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姜某某、姜某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与该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淑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甲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