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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何凤杨道胜与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凤,杨道胜,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1035号原告:何凤,女,汉族,1986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杨道胜,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咸丰县。被告: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门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8915419D。法定代表人:程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凤、杨道胜诉被告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凤、杨道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何凤、杨道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晏侣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倩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