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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执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小东与被申请人吉首市双塘街道办事处联合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3101执保123号申请人:宋小东,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双塘镇联合村中一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树辉,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吉首市双塘街道办事处联合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中文,村长。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的(2017)湘3101民初896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吉首市双塘街道办事处联合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22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吉首市人民法院(2017)湘3101执保123号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