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72财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上海中远物流重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上海中远物流重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财保160号申请人: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澳头镇进港路86号八层。法定代表人:李侯,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上海中远物流重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531号11楼。法定代表人:刘东石,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中远物流重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中远物流重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价值62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出具的限额为625万元的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远物流重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价值625万元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