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3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与姜之章、姜之文等为金融借款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姜之章,姜之文,姜因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3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住颍上县人民西路217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5225-3。负责人:陈方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姜之章,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姜之文,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被执行人姜因乐,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0167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姜之文、姜因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各冻结4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修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