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执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武汉市XX物资机电公司、武汉XX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XX物资机电公司,武汉XX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210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X物资机电公司。被执行人武汉XX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X物资机电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XX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