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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4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方文忠与吴荣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忠,吴荣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4326号原告:方文忠,男,197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新义,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荣贵,男,50岁,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文忠诉被告吴荣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文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方文忠负担。审判员  包建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