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4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方文忠与吴荣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忠,吴荣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4326号原告:方文忠,男,197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新义,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荣贵,男,50岁,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文忠诉被告吴荣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文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方文忠负担。审判员 包建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