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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6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欧阳小琴与顾建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小琴,顾建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6687号原告:欧阳小琴,女195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顾建平,男,198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旺墩路268号圆融时代广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小琴诉被告顾建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小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欧阳小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阳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欧阳小琴负担。审 判 长  贺献忠代理审判员  甘鹏程人民陪审员  岳锡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圣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