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宝春与被执行人梁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宝春,梁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宋宝春,男,1970年4月生,汉族,孝义市人。被执行人梁建华,男,1955年1月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宋宝春与梁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29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贾联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晓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