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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安会侠与丰联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会侠,丰联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192号原告:安会侠,女,生于1962年8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丰联斌,男,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会侠与被告丰联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会侠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丰联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会侠申请撤回对被告丰联斌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会侠撤回对被告丰联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安会侠负担。审判员  李丰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