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安会侠与丰联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会侠,丰联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192号原告:安会侠,女,生于1962年8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丰联斌,男,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会侠与被告丰联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会侠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丰联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会侠申请撤回对被告丰联斌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会侠撤回对被告丰联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安会侠负担。审判员 李丰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