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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4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朗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城建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朗乐商贸有限公司,陕西中城建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559号原告西安朗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秦龙泉山庄**幢*单元*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5702397698。法定代表人陈惠蓉。委托代理人王清明,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陕西中城建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海博广场第**幢*单元**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11171798L。法定代表人吴子权。原告西安朗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城建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24日至2016年1月31日,原告给被告提供保洁服务,从2015年7月起因被告未按约支付费用,原告被迫中止服务,经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洁服务费3003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该案的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不能向被告送达,致本院不能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朗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