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苏杰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刑初143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杰(曾用名苏黔飞),男,1998年5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德江县,2015年6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未检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杰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6月5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苏杰犯盗窃罪向本院追加起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伟彬、王倩、书记员彭耀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苏杰伙同赵某(另案处理)各携带刀具一把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州心派出所附近,以人民币230元租乘被害人刘某1的豪江太子版150型摩托车(牌号粤R×××××,价值人民币4009元)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喜来登酒店。次日凌晨1时许,当途经佛山市一环高速公路南海区盐步龙涌路段辅道时,被告等二人密谋实施作案,遂由苏杰将被害人从身后勒颈并抱摔,致其倒地,用身上携带的刀具架住被害人刘某1颈部。随后,两人按倒被害人,遂由苏杰对被害人搜身,后将被害人的现金人民币800元、身份证、港澳通行证、行驶证等物,内存8G三星N7000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以及上述摩托车一同抢去。作案后,被告等二人驾驶上述摩托车携带赃款、赃物逃离现场。2017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新华村一出租屋将被告苏杰和赵某抓获归案。破案后,从苏杰身上缴获作案工具刀具一把。2016年1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苏杰伙同张某、“仔仔”(均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摩托车经过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县蛾岭街道中医院附近被害人杨某的烧烤店时,见店内桌面上放置被害人杨某的一台的白色苹果iphone6S手机(价值人民币1815元),遂起盗念。乘四周无人之机,被告人苏杰和张某负责望风,“仔仔”负责将上述手机盗走,后被告等三人一起驾驶作案摩托车逃离现场。作案后,被告等三人将上述手机绑定的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9500元取出,并将赃物手机销赃。全部赃款由被告等三人分占。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刘某1、杨某的陈述及刘某1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苏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赵某、张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抓获被告人的经过证明;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财物价格的鉴定书;作案工具的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2015)德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杰又伙同他人釆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杰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苏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苏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杰抢劫、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杰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德江县人民法院(2015)德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苏杰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苏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前案已羁押4个月零1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伟忠人民陪审员 何凤微人民陪审员 林 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关婉斐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