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建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354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建强,男,1984年4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浚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浚县。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08年3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08年5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建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建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宋建强伙同李太静(另案处理)至义乌市稠城街道大塘下二区45幢3单元楼下,由李某望风,被告人宋建强以插卡开门的方式进入306室,在被害人朱某、陈某的房内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建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陈某的陈述,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前科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宋建强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建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宋建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建强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建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建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方 瑶代书记员 楼江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