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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陈其发与陈明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发,陈明宗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1947号原告陈其发,男,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委托代理人杨势芳,广西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宗,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委托代理人杨迪月,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鸿力,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其发与被告陈明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其发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其发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表现,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其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其发负担。审判员 韦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仁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