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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庆华与王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华,王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769号原告李庆华,男,汉族,1977年2月5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王麦成,男,汉族,1955年6月1日出生,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华与被告王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向原告送达传票,现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审判员  张翠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时振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