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庆华与王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华,王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769号原告李庆华,男,汉族,1977年2月5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王麦成,男,汉族,1955年6月1日出生,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华与被告王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向原告送达传票,现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审判员 张翠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时振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