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7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徐树林、黄山众拓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树林,黄山众拓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7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树林,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工程师,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黄山众拓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黄山经济开发区祁门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84994308M。法定代表人:苏立功,董事长。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作出的(2017)皖10民终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众拓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山众拓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收入11224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 建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