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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志远与赵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远,赵露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1813号原告:蒋志远。被告:赵露露。原告蒋志远与被告赵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志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露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志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蒋志远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现金,月利息按2%计算,承诺于2016年1月1日前归还”。后经催讨无果。被告赵露露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赵露露与原告蒋志远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该民间借贷关系属合法有效。被告赵露露应及时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赵露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露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蒋志远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3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赵露露负担。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入账号:20×××98。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德强代理审判员  盛婉丽人民陪审员  黄颖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施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