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郎跃富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郎跃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215号罪犯郎跃富,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住浙江省兰溪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温瓯刑初字第14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郎跃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仲勋、袁震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干警周某、冯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郎跃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郎跃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对该罪犯建议减刑八个月。庭审中,罪犯郎跃富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郎跃富提出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程序和条件,可以按法律规定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郎跃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认真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郎跃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郎跃富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郎跃富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文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戴皖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