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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姚娟、汪小明等与曹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娟,汪小明,曹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30民初380号原告:姚娟,女,1988年7月20日生,住彭泽县。原告:汪小明,男,1981年9月6日生,住彭泽县。被告:曹和平,男,1979年8月18日生,住彭泽县。原告姚娟、汪小明与被告曹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娟、汪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和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款23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5年7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时间偿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出具书面借条。后经多次讨要,被告均未还款。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30000元。被告曹和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5年7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时间偿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出具书面借条。后经多次讨要,被告均未还款。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3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当得到保护,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姚娟、汪小明偿还借款2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曹和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毕国梁审判员  张江舟审判员  唐春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伟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