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备、季碎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备,季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545号申请执行人周备,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季碎红,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2016年12月13日生效的(2016)浙1121民初5060号调解书,于2017年03月0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季碎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季碎红在中国建设银账户62×××70上的存款元至青田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缴款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开户单位:青田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行丽水市青田鹤城支行账号:62×××63执 行 员 张钧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项毅军 来源:百度搜索“”